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