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具有防篡改设计、未赋码溯源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
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等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其他标识,查验电动自行车的防篡改设计,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