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产用于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在出厂前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必须具有防篡改设计,不得为提升最高设计车速等非法改装预留空间。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和车架、蓄电池、充电器赋码溯源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