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要求本单位的人员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安全教育。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要求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