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六章 专用号牌车辆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