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专用号牌。

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道路,应当考虑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求。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违法处理等业务流程。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