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五章 停放、充电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未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物业服务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