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五章 停放、充电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建设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为公众提供电动自行车有偿停放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或者有关政策,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换电模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