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五章 停放、充电第三十二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结合实际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布点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和标准,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