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

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办理流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