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三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