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