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