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二)更换电动机的。(三)改变车身颜色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