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章 登记第十七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