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一)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提供相关文化服务;
(二)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团体进入旅游景区(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演)、产品销售活动;
(三)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开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材的文艺创作、学术研究、动漫制作、影视拍摄,整理、翻译、出版相关文献、典籍、资料。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