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