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社会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