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按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发,应当符合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总体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古村落整体风貌。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乡镇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