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二)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的唐卡、藏医药等代表性项目,通过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等方式予以合理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三)对分布区域较广的黄南藏戏、热贡六月会等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联动保护机制,实行整体性保护;

(四)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建立记忆性保护名录,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全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五)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