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的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