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