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属于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提出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建议。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