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相应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