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请项目传承人的,应当获得申请项目传承人的书面授权。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