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实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