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调查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