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