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专项规划应当与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

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和改建、迁改既有管线的,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全部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逐步入廊。

对于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相关主管部门不予许可: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未纳入管廊专项规划的管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