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管廊工程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并合理采纳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等相关单位就管廊工程的设计方案提出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