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