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入廊管线单位未按照规定入廊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