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