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报告,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当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