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损坏、擅自占用管廊;(二)擅自进入管廊;(三)向管廊内倾倒、排放污水、泥浆、腐蚀性物质;(四)堆放危险物品;(五)挖掘岩土;(六)堆土或者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七)其他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