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