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十七条有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确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