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十八条有效管廊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