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依法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应当依法签订协议并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