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管廊,由政府依法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应当依法签订协议并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