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道路改造、老旧管网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不具备同步建设管廊条件的,应当为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