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