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条例所指的旧址遗址和已被核定为文物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陵园、骨灰堂、英名墙和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广场等设施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故居、旧居和重要机构、会议、事件、人物的历史建筑(构筑物)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市、县(区)党史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革命历史活动有关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发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县(区)档案馆负责馆藏重要著作、手稿、电文、报刊、音像、文件、宣传品等红色资源文献资料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