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等革命前辈的口述历史、回忆录等,应当抢救性录制、收集和保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