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设计、修缮和修复。非国有红色旧址、遗址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依法交换、购买等方式保护。

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