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红色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集体所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属于私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与相关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