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应当尊重历史史实,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