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尊重、保护红色资源,不得从事有碍于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活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