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修缮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明确分类、分级、分期、分批保护以及维修维护、环境整治、安全防护等内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