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研究机构、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等部门组织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开展红色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应当做好红色资源相关典型人物和历史事件参与者、见证者的采访和口述记忆的收集、甄别、保存工作。单位和个人提供红色资源线索的,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调查。
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联席会议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源认定和评审,提出红色资源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