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管理制度,将经调查并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红色资源名录进行管理与保护。

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党史研究机构、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档案馆等部门拟订,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