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督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